這是不行的。

根據國稅局的解釋, 醫療費用單據, 已經獲得保險的給付,就不能再拿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當作醫療支出扣除。

現在一般比較常見的醫療險,一種是保住院的日額, 也就是說只要住一天醫院, 保險公司就會付你一天的錢。

 另外一種是實支實付型的,也就是說住院期間, 醫院開列出來的收據上面所有費用,扣除健保給付之外,你應該自付的部分,保險公司會根據收據上面的數字,在你所投保的額度之內全額支付,超出的部分就不給付了。

所以我們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,申請書上要勾選差額部分請開證明,然後我們再拿著這份證明,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醫療支出扣除額的證明。

還有一個比較少見的狀況,如果是發生車禍,對方有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或是任意第三人責任險,這樣我們就可以獲得傷害理賠。

今年汽車強制責任險, 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是二十萬元,也是實支實付的。

如果醫療費用有獲得對方的保險給付,那也是不能拿來做為所得稅申報醫療費用支出,只有超過的差額才可以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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